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入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8-07 18:11:16 | 作者: 破碎筛分设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深入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2号),逐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在听取自治区和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2024年底前,总结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经验,不断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实践,持续完善并推动更多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规划,在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通过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逐步的提升监管精准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到2025年,实现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逐步优化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方式,大幅度的提高察觉缺陷和处置风险能力,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推动市场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1.明确综合监管重点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定种类设备、道路运输、建筑工程质量、劳动用工、非法金融活动等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型便民服务、住宿服务、文化娱乐、旅游、基础设施、储能、生态环境、农业生产、金融科技、线上教育、线上医疗、家政服务等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2.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以自治区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及相关工作要求为基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分批梳理编制全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法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3.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按照“谁监管、谁建设、谁维护”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监管对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并动态更新。加强风险线索归集和关联分析,针对被两个及以上部门列为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或不同风险线索指向的同一市场主体,形成联合检查任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4.强化监管信息化应用。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用足用好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及相关功能,扎实推进智慧监管。配合做好各行业监督管理系统与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互联对接,推动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各类信息库互通共享,确保信息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为实现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6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5.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力量资源。深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中央明确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持续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一专多能”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抽查检查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切实做到权责一致、专业精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推动综合行政执法资源下沉,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和依法履职能力。〔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6.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对已经明确的跨部门监管事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理清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履职、相互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到位。对监管责任仍不明确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协调。〔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7.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根据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制度规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快推进我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尽快形成较为完备的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形成牵头单位任务明确、配合单位责任清晰、监管规则和标准科学管用的综合监管机制,重点明确新业态新产业监管制度规则。探索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配套制定各类事项合规经营指南,确保市场主体一次性了解合规经营要求,不断增强制度性监管预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8.分事项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建立健全议事会商、风险隐患发现处置、监管信息共享、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9.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及时、完整、规范公示涉企检查,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增强行政执法监管的权威性,推动监管效能持续提升。〔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0.提升风险隐患监测预警能力。各区(县)、各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和配合协作,聚焦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大预警信息跨部门综合研判,实现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探索建立“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管控体系,制定多部门联动响应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1.加强问题线索联合应急处置。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研判、分办、转办和查处等工作机制,通过上级转办交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快速响应、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耽搁拖延、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2.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和配合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工作。加强对各区(县)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弥补监管短板,对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问题以及需要监管协助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积极推进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3.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衔接工作。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各领域监管实际需要,推动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执法联动等机制。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将线索等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4.扎实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各区(县)、各部门要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一般应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要探索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聚焦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及重大风险隐患,加强协同联动,大力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并整治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5.探索智慧监管。按照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整合智慧化监管资源,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协同建设,丰富监管数据资源库。加强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业态等重点行业领域大数据分析利用,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惩戒、舆情监测、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探索以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为关键环节的在线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6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6.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推行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机制,拓展信用承诺范围,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实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乌鲁木齐),并依据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违法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有利于违法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鼓励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等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持续加大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保障力度,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区(县)、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指导;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业务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组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工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信息化支撑;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全力配合,不断扩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覆盖面。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结合工作职责及行业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不断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智能精准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新格局。
(四)推行试点示范。各区(县)、各部门要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运行机制,探索运用综合监管模式,积极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持续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场景应用、业务协同,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典型案例,不断扩大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成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2号),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在听取自治区和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2024年底前,总结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经验,不断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实践,持续完善并推动更多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在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通过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精准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到2025年,实现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1.明确综合监管重点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道路运输、建筑工程质量、劳动用工、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型便民服务、住宿服务、文化娱乐、旅游、基础设施、储能、生态环境、农业生产、金融科技、线上教育、线上医疗、家政服务等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2.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以自治区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及相关工作要求为基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分批梳理编制全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法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3.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按照“谁监管、谁建设、谁维护”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监管对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并动态更新。加强风险线索归集和关联分析,针对被两个及以上部门列为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或不同风险线索指向的同一市场主体,形成联合检查任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4.强化监管信息化应用。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用足用好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及相关功能,扎实推进智慧监管。配合做好各行业监管系统与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互联对接,推动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各类信息库互通共享,确保信息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为实现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6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5.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力量资源。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中央明确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持续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一专多能”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抽查检查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切实做到权责一致、专业精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推动综合行政执法资源下沉,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地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和依法履职能力。〔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6.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对已经明确的跨部门监管事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理清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履职、相互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到位。对监管责任仍不明确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协调。〔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7.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根据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制度规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快速推进我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尽快形成较为完备的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形成牵头单位任务明确、配合单位责任清晰、监管规则和标准科学管用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明确新业态新产业监管制度规则。探索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配套制定各类事项合规经营指南,确保市场主体一次性了解合规经营要求,慢慢地加强制度性监管预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8.分事项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建立健全议事会商、风险隐患发现处置、监管信息共享、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9.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及时、完整、规范公示涉企检查,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慢慢地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的权威性,推动监管效能持续提升。〔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0.提升风险隐患监测预警能力。各区(县)、各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和配合协作,聚焦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方法,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大预警信息跨部门综合研判,实现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探索建立“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管控体系,制定多部门联动响应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1.加强问题线索联合应急处置。建立完整问题线索研判、分办、转办和查处等工作机制,通过上级转办交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依法依规做处理,既要做到快速响应、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耽搁拖延、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2.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和配合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工作。加强对各区(县)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弥补监管短板,对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问题以及需要监管协助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积极地推进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建设工作。快速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态废料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3.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衔接工作。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各领域监管实际需要,推动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别判定的结果互认、执法联动等机制。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将线索等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市司法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4.扎实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各区(县)、各部门要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一般应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要探索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聚焦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及重大风险隐患,加强协同联动,大力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并整治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存在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5.探索智慧监管。按照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整合智慧化监管资源,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协同建设,丰富监管数据资源库。加强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督管理、新业态等重点行业领域大数据分析利用,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惩戒、舆情监测、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探索以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为关键环节的在线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6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16.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推行合乎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督管理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估机制,拓展信用承诺范围,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实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乌鲁木齐),并依据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违法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有利于违法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鼓励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等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见成效并长期坚持〕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逐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持续加大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保障力度,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区(县)、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指导;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业务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组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工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信息化支撑;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全力配合,继续扩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覆盖面。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结合工作职责及行业管理真实的情况,加强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慢慢地增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智能精准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新格局。
(四)推行试点示范。各区(县)、各部门要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运行机制,探索运用综合监督管理模式,积极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持续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场景应用、业务协同,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典型案例,逐步扩大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