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2020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下)
时间: 2024-08-06 07:24:39 | 作者: 破碎筛分设备
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为目标,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精准治污、严格执法、高效服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省公布的《2020年江苏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报告》中,我市生态环境满意率达96.4%,位列全省第一。但在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一些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提升。现对2020年度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宿迁市京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成建材”)污染防治情况做检查,发现在混凝土废料仓库中建有洗砂生产线;该洗砂生产线为李训(以下简称“当事人”)承包,利用京成建材厂房和混凝土废料,生产砂石产品供京成建材使用;上述洗砂生产线上有一根水管通向废料仓库外南侧沟渠,渠内无水但有明显的水流冲刷痕迹,沟渠与废料仓库东侧的坑塘相连,(坑塘里的水大约有1500方)。经查,当事人在洗砂过程中用水把混凝土废料中的石粉、泥土冲洗掉,由此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水管排放至废料仓库东侧的坑塘中,坑塘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宿迁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监测人员现场对坑塘中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废水中pH值为11.2,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51mg/L、0.11mg/L、0.12mg/L。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江苏友富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角建有一座废酸收集池,收集池上设置一个抽水泵,抽水泵管道出口设于空中3米左右位置,检查过程中,一辆槽罐车停在了管道出口下方,司机爬上槽罐车将管道出口与槽罐车相连,后被该公司人员阻止装运;经查实,该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及承运人员签订合同,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名义上的副产品氯化亚铁,实际是废盐酸液约1275吨,运至宿迁(桑德)污水处理厂用作污水处理净水剂使用。而桑德水务公司仅对运输来的液体中亚铁离子含量进行监测,达到50%以上就认定为合格,对其他指标未监测。根据宿迁市生态监测监控中心监测,该公司废酸收集池内液体pH值小于1,总铬含量为270mg/L。同时,查明第三方公司及承运人员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该公司将废盐酸(危废)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7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宿迁杰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原辅料为黄沙、石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水等;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于2013年8月取得原宿迁市环保局环评批复,2018年分别通过自主验收及固废、噪声验收;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砂石和剩余混凝土及沉淀池产生的沉渣,要求综合利用于建筑行业,该公司负责人称目前上述固废主要交由砖瓦厂拖走制砖;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沉淀池捞出的沉渣露天贮存于厂内及厂区西侧空地,未按要求规范化贮存利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45.2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1日,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泗阳旭杰食品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频次要求对排放的废水进行自行监测。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对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频次要求对排放的废水进行自行监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96万元罚款。
上述案例仅是不同环境违法类型的个案体现,反映出一些排污单位不能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该治理的污染不治理,该整改的问题不整改,该管理的问题不严管,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希望各排污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抓好环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法定治污义务。
各地要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各地生态环境执法单位要敢于碰硬,严厉打击恶意排污、严重侵害环境利益的排污者,进一步营造透明公正的执法环境,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做出积极贡献。
(1)各位,我们已到岗啦——! (2)@宿迁企业,我们将对这三类项目实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 (3)春光无限好......咋能又双叒叕来垂钓??
(6)@宿迁企业,最新情报—— 环评审批多个“不批”多个“禁止建设”,这些要注意!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